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:
报来《关于恳请办理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(一期)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函》(城市排水字〔2023〕18号)及相关材料收悉。经委托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审,提出审查意见如下:
一、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,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。
二、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: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(一期),2201-360100-04-01-837873。
三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,服务面积138 km2。
四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753.38/4018.95吨标准煤(当量值/等价值)。项目非地埋式污水泵站单位污水处理电耗为0.07 千瓦时/立方米,地埋式污水泵站单位污水处理电耗为0.04 千瓦时/立方米。
五、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,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。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,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,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,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,提高能效水平。
六、项目建设内容、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、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%及以上时,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,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。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,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。
七、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,对项目设计、施工、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,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。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,按程序进行节能验收。
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3年9月28日